當前,反腐敗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難點,腐敗手段日趨科技化、隱蔽化、複雜化。對此,紀檢監察機關當如何應對?
  近年來,山東省紀委查處了一批黨員領導幹部新型腐敗案件。這些案件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提出了新挑戰。通過分析發現,這些案件在查處過程中存在兩大難點:一是這些案件在構成要件的各個方面都出現變異,加大了調查難度;二是現有法律資源不足,給案件的定性帶來困難。針對存在的問題,山東省紀委進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並提出解決困難的對策建議,形成如下報告——
  查辦新型腐敗案件在案件構成要件方面的難點
  主體方面:繞過身份,利用“隱身術”與“障眼法”幕後搞權錢交易。由於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利益的權錢交易,因此,“國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就成為一些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權錢交易時極力隱藏和繞過的“坎兒”。為此,他們便使用“障眼法”、“隱身術”等手段瞞天過海,在幕後通過親屬或其他代理人利用自己的權力受賄,一旦東窗事發,他們就以“與自己無關”、“未利用職務之便”等理由為自己開脫。如孔某某受賄案中,孔某某自己不出面,與行賄人也不認識,卻在幕後利用職務之便對某單位的招投標進行干預,達到目的後,再由其子出面收受他人巨額現金。在紀委工作人員與孔某某談話時,他堅決不承認收受錢財的錯誤性質,辯解是孩子的中介收入,與自己無關。
  客體方面:混淆財產的性質和所有權。為了混淆非法所得財產的性質,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採取多次轉移的方式,妄圖通過複雜的轉讓過程,掩飾財產的真實來源,以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如有的違紀違法行為人先利用職務之便讓合法權利人以合法的形式低價購買其所管理的公共資產如房產等,然後由合法權利人採取其他方式回報該國家工作人員;也有的違紀違法行為人通過多次註冊公司、轉讓股權的方式將公共資產轉移到自己實際控股的公司。
  客觀方面:改變傳統方式,以新型交易手段受賄。一是放棄傳統的權錢交易模式,採用錶面看似合法的民事交易方式實現賄款的轉移。如董某利用職務影響力受賄案中,董某與行賄人簽訂代為炒股的委托理財協議,讓行賄人“代為理財”,後董某明知行賄人炒股產生虧損,但仍然讓行賄人按照所謂的協議給自己巨額收益。二是以打借條借款的方式收受賄賂。此種行為錶面上看是雙方的借款合同,但實際上“債權人”不想要,“債務人”不想還,有借無還,違紀違法行為人妄圖以合法合理的“打借條”行為掩蓋行賄受賄的真實目的。三是高價向有利益關係的人出賣自己的房產。如孔某受賄案中,孔某以高於市場20餘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賣給其曾利用職務之便為之謀利的商人。四是從開發商處低價為其親屬購房。按照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交易型受賄”的規定,採用交易型受賄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本身。但在目前查處的案件中,出現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後,讓其親屬或朋友低價購買房屋的受賄形式。如張某受賄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某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之後,讓其妹妹、女兒購買了該公司3套商品房,總價比市場價低341萬餘元。
  主觀方面:隱藏目的,以“不作為”的方式貪污受賄。職務犯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主動作為,其主觀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積極追求財物的目的。但目前許多職務犯罪行為人為了逃避處罰,往往以對受賄行為不知情或沒有故意受賄為由提出抗辯。他們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行賄人已經給予其家人利益的情況下故意裝作不知情,不聞不問,不加以制止,也不予返還,以“被動消極”的不作為方式獲得利益。還有的受賄人在收受賄賂以後,以要退回而因故未能退回為由進行辯解。也有的當事人在暗中對他人進行幫助,但是從不談利益,由中間人或其親朋代為收受賄賂,其主觀故意性很難把握。
  當然,更有的職務犯罪行為人採用綜合運用上述手段的“組合拳”方式逃避製裁,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難度就更大。
  查辦新型腐敗案件法律資源不足的表現
  相對於違紀違法形式的急劇變化,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自1997年《刑法》修訂頒佈以來,全國人大相繼出台了八個刑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了許多涉及職務犯罪的新罪名,但由於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跟上,大大降低了對此類犯罪查處的可操作性。突出表現在司法解釋對於職務犯罪,尤其是幾個刑法修正案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沒有關於“推定”的規定。
  推定是根據已經查明的基礎事實,結合人們在大量社會實踐基礎上總結出來的通常經驗或自然理性、自然法則,來推斷某種應證事實,並允許當事人反駁的一種證明規則。推定是嚴格證明的一種例外和補充。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中,推定被大量運用,如對貪污罪主觀目的的認定、對受賄罪主客觀方面的認定,都不可能完全由犯罪行為人的口頭言辭決定,而需要由查明的事實綜合分析、判斷得出結論,其中的分析和判斷就涉及推定的問題。
  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但事實推定由於其不確定性和權威性問題,往往遇到許多障礙,需要由立法將事實推定上升為法律推定。對於許多傳統方式犯罪,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推定的前提和條件,成為法律推定。但是對於涉及職務犯罪的罪名,尤其刑法修正案中規定的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就缺乏法律推定的規定,造成了在證據收集方面的司法障礙,往往使許多缺乏司法推定經驗的司法人員放縱罪犯。
  應對策略
  解決上述難題和困惑,應當認真研究新型腐敗案件的證據特點,突破理論瓶頸,加大研究力度,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取得反腐敗鬥爭的主動權。
  加強外圍取證,以零口供的心態對待案件的查處。傳統的查案模式重視追求嫌疑人的口供,以口供為證據之王。但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口供會隨著案件查處的深入和形勢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成為不可靠的變量。因此,單純的口供不能也不應成為定案的依據,而只能作為案件查處的線索。因此,應拋開對嫌疑人口供的依賴,緊緊圍繞構成要件的各要素查找證據,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特點,從源頭開始尋找、收集能夠證實嫌疑人違紀違法的主客觀方面的一切證據,以無口供同樣能夠定案的標準來把握案件證據,將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
  審計、技偵多措並舉。由於貪污賄賂案件一般會有賬面顯示,因此,犯罪行為人往往以做假賬或者銷毀憑證的方式掩蓋資金流向。但是專業人員利用專業手段進行認真審計,總能查出破綻。另外,隨著社會的發展,電子信息技術和電子網絡系統已經覆蓋了人們的生活領域,無論犯罪行為人如何小心謹慎,也會在電子數據方面留下痕跡。因此,應當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審計力度,提高運用科技的能力,加強電子領域取證工作。
  熟練運用法律法規,認真推究各種行為之間的細微差別,做好“找法”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由於法律規定和現實生活的差異,如何適用法律和確定罪名,即如何“找法”就成為查辦案件工作的難點。為了有效應對犯罪行為人形形色色的犯罪手段,防止其從“法律漏洞”中逃脫,應當認真研究《刑法》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仔細分析構成要件的各要素可以涉及的罪名,然後圍繞各個罪名的本質特征進行認定。總體而言,職務犯罪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權錢交易,這也是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最主要表現。因此,無論犯罪行為人採用“障眼法”還是“隱身術”、採用新交易手段還是隱藏主觀故意,辦案人員都應緊緊圍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這條主線,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逐一分析“找法”,破解其中“權”與“錢”之間的複雜關係,牢牢鎖定嫌疑人的違紀違法本質,使得其違紀違法行為在法律的聚光燈下無所遁形。
  正確運用邏輯方法和推定規則確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上,對犯罪案件進行定性的過程,就是運用歸納推理或演繹推理進行論證的邏輯過程。因此,要對已經掌握的證據進行甄別,根據不同證據所反映的信息,運用法律邏輯規則對案件進行定性分析,以確定適合的罪名。同時,由於新型腐敗案件的各個要件,尤其是主觀方面的要件一般都非常隱蔽,難以確定,因此更需要辦案人員熟練運用法律推定或事實推定的規則,對嫌疑人的零碎行為進行系統化總結,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確定構成要件,實現對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山東省紀委案件審理室)  (原標題:調研報告:如何突破查辦新型腐敗案件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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